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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對不起,這裡不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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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話題
 

kevin-chang


新進會員

2002/04/19 08:56
器材: 其他 其他
昨晚下了班,在附近測試相機,沒想到某家公司的警衛跑來阻擋,並說要經過他們業主的申請才能拍攝.我是站在大馬路邊,拍的不是他們公司,更不是他們設計的櫥窗.要不是警衛很年輕很有禮貌,其實很不想理他.
我想大家在外拍的時候,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被拍的主題或是人物不願入鏡,那也就算了.如果只是站在人家的大門口拍照,有任何的法律條文禁止嗎?

hungfei


新進會員

41) 2002/04/22 12:34 
quote:

嗯....各位大大
基本上其它店我是不知道,但婚紗店是因為有些有心人士專門拍櫥窗內的禮服
接著過一兩星期可能全台灣的婚紗店都有了這件衣服,那如果你是第一家有這件衣服的店花了不少錢請設計師設計全台僅有的禮服搞到全國都有.......那請問你會怎麼想呀(這不就像有人穿NIKE有人穿MIKE,或有人穿JOJO有人穿jcjc一樣嗎)


Re:火柴大大:
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必要的,不過你舉的這個例子,似乎並不恰當。
仿冒歸仿冒,攝影歸攝影。
一件衣服真要仿還不簡單嗎?看一眼也就差不多了,根本用不著拍照。
也就是說拍了未必會仿,要仿不見得就要拍照才行。

各位大大:
在我的看法,櫥窗這類的設計,只要是不涉及抄襲,基本上應該都可以讓人家入鏡的。我說入鏡就是這些櫥窗只是取景的一部份。真要我只拍別人的櫥窗,我還不願意咧!他是我會誰啊,還幫他作宣傳。拿來當當背景而已!

該捉仿冒就去捉仿冒,不要牽拖東牽拖西的。氣度不要忒小的,這樣作不出好東西的。

Bitter


新進會員

42) 2002/04/22 14:33 
基本上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跟法官說我不懂法律,所以...."是沒有意義的),
權益要靠自己爭取啊!

據小弟所知:

如果非營利為目的,複製基本上是受著作權51條保障的.(至於是否為"合理範圍",要看法官自由心證啦!)

爭議性比較大的是近來才比較受到重視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定義在臉部,所以臉部一般人無法輕易辨識的無侵犯肖像權之虞.
公開場合(非泛指公共場所喔!!)"公開拍攝"基本上是不會觸犯他人肖像權的,但是被拍人得拒絕之.
but如果在網路上貼圖(公開展示),可就侵權囉!!

只不過侵犯肖像權是告訴乃論,而且沒有惡意或獲利行為的話,基本上法官大概只會要求你不得展示罷了....

但是話又說回來,尊重別人,拍攝前徵求別人同意,不同意就別拍,這也不是頂困難的事情.就小弟的經驗:在觀光景點拍攝比較不會被排斥,女性比男性不排斥,越年長或越年幼比較不會排斥....

火柴


新進會員

43) 2002/04/22 18:11 
hungfei大大:
嗯你說的有道理,不過我有很多次經驗都是學生拿著相機對著我們櫥窗猛拍我出去問他們要幹麻,可能是涉事未深大多會跟我說它是服裝科的要有禮服的樣板之類的...........其實如果它的鏡頭前多站一個人我才懶了理勒
可是我並不會要求他交底片之類的但我會要求不可以在拍了.....這是我的做法
如果各位大大有更好的辦法請賜教喔

tommyliu168


新進會員

44) 2002/04/22 22:44 
唉...世風日下..人心難料
許多的提防與猜疑
都是因為人性中惡的成分所致--當然人心中也有善的部分啦

所以有些防範是受害後的反制
情有可原
但基本的權利亦是不容侵犯的

chiyo


新進會員

45) 2002/04/23 10:09 
看了各位大哥的談論,收獲蠻多的,謝謝!
以下我也有些對這題目的想法,請大家指教囉!

1.無論攝影者拍什麼!怎麼拍[偷拍也算]!有沒有創意,只要攝影者按下快門,這張底片的著作權就屬於攝影者,別人無權過問用途,也沒有抽底片的權利

2.一個空間能不能拍照?要看這個空間的擁有人是誰而定,擁有人準不準讓您拍照?假如是私人的空間就應該要詢問,而公共的空間就要問大眾,所以要問捷運站內,火車站內能不能拍照,您要問旅客們願不願意讓您在此拍照[答案應該是比較頃向否定的],但風景區每個人都想拍照留念,當然就可以拍囉!

3.一個空間與一張底片的擁有者是不同的,所以您可以禁止我拍照,但卻不能拿走我的底片,您可以因為我在此拍照而把我送警究辦,但不可以要求索取底片,否則可以搶奪,恐嚇等告發

4.因為有肖像權,所以我要用您的大頭照要經過您的同意,不然就是我要用在您看不到的地方,但假如是用在正面的地方,對肖像所有權人是有益處的,且知道肖像所有權人會欣然接受的,也許可以不必事先告知

yuankai


新進會員

46) 2002/04/23 13:30 
Re:chiyo
有點不妥喔,即使在公共場所,如果前面說過一樣地法律保護著作權、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等),如果攝影者已經達到侵害權利的地步(參見前面所述),
被侵害者是可以要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自助行為(參民法151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對他人自由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毀損,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為限),不會構成恐嚇搶奪或毀損罪。雖然攝影者有所有權等,但此時其所有權等要退讓。
譬如在女性在公共場所被偷拍裙下風光,偷拍者能主張我有著作權所有權嗎?
著作權或其他權利被侵害也是一樣道理。

簡單地說,人互相尊重,溝通徵得對方同意就是了,事後再徵得同意也成,如果對方仍拒絕,那就算了嘛。攝影應該是件愉快的事呀。
至少,就算一定要拍,以保護自身安全為重,是吧。

chiyo


新進會員

47) 2002/04/23 14:11 
quote:

譬如在女性在公共場所被偷拍裙下風光,偷拍者能主張我有著作權所有權嗎?



最後誰會是這底片的所有權人呢?假如說畫面中不包含肖像,沒有對被攝者構成威脅性或公開展示,只是純粹用來孤芳自賞,這樣的底片是否還要被查扣銷毀呢?假如要對這樣的底片做處置的話,是否該徵得攝影者的同意呢?

很有爭議的問題吧?

拍攝裙下風光是有罪的!如果有必要防止累犯可以扣押其相機,但無罪的底片該如何處置呢!

像璩美鳳的偷拍案件,偷拍者有罪,散佈光碟者有罪,但擁有光碟的人卻無罪ㄝ

越想越迷糊了

Edited by - chiyo on 2002/04/23  16:49:27

gimmy


新進會員

48) 2002/04/23 16:41 
大家好像離題了,怎麼討論到裙下風光去了...
我想,假如要拍攝店家的東西的話,最好還是知會一下對方
這樣不僅是尊重,也避免掉不必要的糾紛
別人也會回以善意的回應
不必大落落的扯出什麼肖像權、公共場合什麼的
重點就不過是拍照嘛,心情好也會創造出好作品的

Bitter


新進會員

49) 2002/04/23 16:53 
149: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152:依前條(151)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齊聲請延遲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簡單一點說:認為受到侵權,仍應通知警察處理,除非侵權嫌疑人(是否侵權當然是要經由法院裁定)有意圖逃跑等情形,才可採取必要之自助行為(如阻止脫逃等).
如果經法院裁定自助行為過當,是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喔!

所以有爭議找警察就對了!至於底片,那當然是是否侵權的證物啦. 至於偷拍裙下風光....別鬧了,那可就觸犯刑法是有刑責的喔!!

yuankai


新進會員

50) 2002/04/23 16:58 
Re:chyio
以「在女性在公共場所被偷拍裙下風光」為例,即使沒露出臉,即使是準備自己觀賞沒要流傳或販賣。
民事方面,一樣是侵害了隱私權,受害者可請公權力排除侵害,排除自然就是毀掉侵害隱私權的東西。來不及找公權力,就以民法151自助行為排除,就算砸毀相機恐怕也是法律允許的喔。
刑事方面,犯的是刑法315之一竊視竊聽竊錄罪,以工具偷窺裙下風光或偷拍就已經是犯罪行為了,更不必去論是要自己看還是販賣等等。而依刑法38條,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沒收。因為犯法,所以就依法剝奪所有權了,那自然不必等行為人同意。

您說底片不見得有罪,那是當然的,有罪的是人。

璩案就跟上面那例子差不多,刑事方面偷拍者犯妨害風化、妨害秘密315-1,販賣者犯妨害風化,民事方面璩可求償,持有的人則法律沒規定要罰所以沒事。
------
囉唆地說了一堆,無非盼大家在拍攝時都能愉快,免掉無謂麻煩,佔多篇幅請多包涵,在攝影上在下仍請各位不吝指導。

kevin-chang


新進會員

51) 2002/04/23 17:07 
看了這麼多朋友的回應真開心,不過眼看就要偏離話題了.我想我會提出這個問題,當然就是要了解何謂正當不違法的拍攝.不僅是我,相信大家也有個底,以後外拍才不會碰到這種問題.
這家公司是在華納影城旁的"奧x廣告",也許公佈這家公司的名稱並不好,畢竟滿有名的.但是我現在仍嚥不下去的,是那麼大的私人公司,竟然沒有法律顧問阻止這條規定.好笑的是,還要我填寫申請單才准許拍喔....
我好想帶著所有裝備還有一台DV回到事發現場,如果再阻止我拍攝,我就錄下來告他們妨礙自由,如果搶我的器材,就告他們搶劫!
不是想把事情搞大,只是想讓他們知道,這是個法治的社會,一切應該按照律法來走,畢竟我只是想開心的拍照罷了,當然是不侵害別人為前題囉.

chiyo


新進會員

52) 2002/04/23 17:35 
感謝yuankai的熱心解惑,我瞭解您的意思了

感謝Bitter的補充

還有感謝這篇所有的討論者,真的讓我學到很多呢!

yuankai


新進會員

53) 2002/04/23 17:38 
在法院服務的攝影新手,奉勸前輩若不想申請得到同意,那就在其公司及合作之商家範圍之外拍攝,可主張合理使用;若進入拍攝,對方可合法排除,不會構成搶奪毀損妨害自由等等,慎之。


chiyo


新進會員

54) 2002/04/23 18:08 
再請教一個問題
假如我偷拍得您的肖像回家沖洗成功
沒有當場被您發現阻止排除
但後來不小心讓您看到了這些照片[沒有公開展示]
請問您有沒有權力銷毀這些底片?

夢幻nikon


新進會員

55) 2002/04/23 18:19 
quote:

Re:chyio
以「在女性在公共場所被偷拍裙下風光」為例,即使沒露出臉,即使是準備自己觀賞沒要流傳或販賣。
民事方面,一樣是侵害了隱私權,受害者可請公權力排除侵害,排除自然就是毀掉侵害隱私權的東西。來不及找公權力,就以民法151自助行為排除,就算砸毀相機恐怕也是法律允許的喔。



事實上
這不見得對
比如瑪麗蓮夢露裙子被風吹起的畫面
是人人能拍

但是不能販賣
所以拍與照片的使用必須分開討論
不應混為一談

所謂的偷拍
必須是一般人看不見的畫面用工具去偷看才算
如果是公開看得見的
比如從背後偷拍偷拍女生應該是無法可罰的










yuankai


新進會員

56) 2002/04/23 19:11 
瑪麗蓮夢露在世時是公眾人物,拍她跟拍一般人是否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判斷上又會有不同。拍總統或總統的女兒就不一樣,在台灣、美國,不都是麼。
公開場合,從身後拍非公眾人物,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315-1。
民法上,則要視情形看是否具有不法性而定,若是當作主角後非主角的路人,或是遠方僅佔照中依小部份,夕陽下的遠方背影,我想都沒不法性;但如果是臀部特寫,臉側面特寫,還是可能是侵害肖像權。是不論要賣或是自行留欣賞的喔。

夢幻nikon


新進會員

57) 2002/04/23 21:48 
quote:

瑪麗蓮夢露在世時是公眾人物,拍她跟拍一般人是否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判斷上又會有不同。拍總統或總統的女兒就不一樣,在台灣、美國,不都是麼。
公開場合,從身後拍非公眾人物,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315-1。



我說的不是這意思
不是談公眾人物
而是說發生在公共場合人人眼睛看得到的事物
都是可以拍的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所謂的妨害秘密
基本上一定要先有違法的行為才是

比如路上有人裸奔
大家都看得見
拍下這照片基本上不違法
但不見得能公開



quote:


民法上,則要視情形看是否具有不法性而定,若是當作主角後非主角的路人,或是遠方僅佔照中依小部份,夕陽下的遠方背影,我想都沒不法性;但如果是臀部特寫,臉側面特寫,還是可能是侵害肖像權。是不論要賣或是自行留欣賞的喔。



這我不同意耶
肖像權是因"公開"才有肖像權的問題
自己拍自己看應該是不犯法的

yuankai兄似乎把拍照等同公開
事實上這應該是要分開討論的才是
若拍攝臀部或臉部就等同於犯罪
哪有這種事






yuankai


新進會員

58) 2002/04/23 22:33 
re:夢幻nikon
1.沒錯呀,我說刑事上不構成刑法315-1妨害秘密。
 (公開場合,從身後拍「非」公眾人物,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315-1。)

2.但民事上,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肖像權、隱私權‧‧都屬於人格權,判斷上是看是否有「不法性」。若是未得允許拍攝特寫,作那動作時,已經是侵害肖像權了,而拍攝後是否公開、或販賣、或私藏,已經無關。
譬如說:他人未得允許,靠近距離拍攝你或你的女友、家人臉孔特寫,而被拍者可能正在沉思、用餐、打噴嚏、瞌睡,感想如何?當他人那樣作時,就已侵權了,不管他要作何用處。
還有之前提過有種行業,著傳統服飾者供遊客拍照,為什麼可以收費?若遊客可
任意拍攝,為何要給錢?

那當然也不是說只要拍到人就不可以,有無不法性,視情況而定。




nissan


新進會員

59) 2002/04/23 23:33 
法律的問題太難,看不懂,還是請教一些實際的問題比較快。
有一次跟老妹去北部相當名的情人廟去觀光,因該廟位於一個山莊內,不知是否算是私人用地,反正裡面有很多有錢的老外住,建築也因而相當有異國風情,因此不禁手癢,叫老妹站到其中一個離廟不遠的地中海風住家門口,拍了幾張,當警衛經過時也就被警告了,當然,語氣是不好的。
他說這是人家的社區,怎可拍照呢?
問題是,我,以藍天白雲為底,襯著建築做中景,老妹當主角,但,似乎在那條路上,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屬於他們的了.....

Bitter


新進會員

60) 2002/04/24 11:16 
關於人格權(肖像權等)其實爭議仍多,畢竟在我國近來才受到重視.
關於法學界的討論有興趣的人可以上網查找或購買書籍研究.
重大的刑事案件不同法官都可能產生迴異的判決,如死刑和無罪.
一般人諸多生活上的爭議自屬無法避免,很多時候是非對錯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撇開法律條文不談,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原本就是民主社會應有的涵養.
別人不願接受拍照,我們又何必強求呢?
好比在火車站等拍照,當然必須要考慮其他乘客,甚或站務人員執行公務上的困擾.(想想當時值勤的站務人員如果因為您的攝影而受到其他乘客的投訴,我們良心上過得去嗎)需要申請就申請,被拒絕就別拍了.私有產業(一般商店雖屬公眾場所,但卻是私有公眾場所)或個人更是如此!未經別人同意拍得的照片,別人要就還給他吧,畢竟那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對不?

總之
當我們要求別人尊重自己之前,要先懂得去尊重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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