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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
作者  
討論話題
 

Yushan


網路會員

2006/02/17 08:54
器材: 其他 其他
攝影作者的保障在哪裡?




2006.02.17  中國時報
生態「鳥照片」 合理使用不違法
許素惠/虎尾報導



   雲林科技大學江姓副教授從網路下載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烏頭翁」照片,供做教學使用,被林英典告侵犯著作權後,江副教授付了八萬元,才撤訴和解。但雲林地檢署強調只要合理使用,並不觸法。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從網路上下載林英典所攝的「烏頭翁」鳥照片一張,張貼在其所設立的「雲科大電機資通網」,林英典認為已經侵害他的著作權。


   不過,據了解,因為被告付了八萬元和林英典達成和解,林英典撤銷告訴,才使江副教授被雲林地檢署諭知不起訴。

   去年雲林縣政府委託林內鄉某國小三位老師,編撰鄉土教材,也使用林英典十四張野鳥照片,結果也被林英典盯上,要求付費,否則就要告上法庭,縣教育局目前還在和林英典協商中。

   據悉,目前已有八十多人,或者機構單位被林英典控告,先前林英典也曾對外宣稱,他之所以對未預先告知者興訟,主要是要給不尊重著作權者一點教訓,這也是教育。但他一而再、再而三,以訴訟求償的態度,已遭保育人士抵制,認為他只顧「利益獨享」,沒有「文明共享」。

   不但保育團體不以為然,就連檢方也認為林英典之舉無異是設餌「賺取智慧財產錢」。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著作權法中規定,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尤其是非營利使用,被林英典告的人,大多數是教師,目的是教育使用,不觸法。

2006.02.17  中國時報
保育界發起抵制林出版品
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保育界人士發起抵制生態攝影者林英典行動,獲得不錯的具體成果,不僅本地支持者響應,嘉義洪雅書局與台北鳥會都回應,表示不再販賣林英典的出版品。

   彰化縣社頭國小教師蕭平治推廣鄉土教育,去年從鳳凰谷鳥園出版的鳥類圖書中,轉載了一部分資料與圖片使用在教學網站上,被其中一名作者林英典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一狀告到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為蕭老師沒有營利意圖,予以不起訴處分,林英典不服提起上訴。

平平


網路會員

1) 2006/02/17 09:03 
檢察官偵結後認為蕭老師沒有營利意圖,予以不起訴處分
================================================
既然沒有營利的意圖  事先告知總可以做到吧
一聲不吭的拿去用  怎麼以身作則教學生尊重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呀
推薦者: sherpa_taroko, archiwu

valdez


網路會員

2) 2006/02/17 09:27 
拍生態的人應該都知道
器材的投資門檻算是蠻高的
長時間守候的辛苦更是不在話下
這樣的成果被人隨便的盜用
各位做何感想呢?
我想林老師只是單純的要捍衛自己的作品罷了
若是那些自以為是正義之師的團體們有本事的話
就自己去拍吧~~
推薦者: sherpa_taroko

rickylin


網路會員

3) 2006/02/17 09:28 
是嗎?你上網去查林英典...
就知道這個人基本上是以控告別人維生的人,身為同是攝影人,都覺得羞恥~

作為社會的一份子,如果你的作品被引用來作為教育之用,就算你要申告你的權力,有必要拿幾萬元的和解費嗎?請對方道歉,附個幾千元的版權費就足夠了~

推薦者: nomo1968, chu2671

jutso2


網路會員

4) 2006/02/17 09:50 
> 我想林老師只是單純的要捍衛自己的作品罷了

單純維護自己權益的,應該會用民事訴訟,而不是刑事訴訟,
所以這個林XX絕對不單純!


推薦者: nomo1968

Green Original


網路會員

5) 2006/02/17 10:07 
單純維護自己權益的,應該會用民事訴訟,而不是刑事訴訟,
所以這個林XX絕對不單純!
====================
民事賠償才是目的與結果.
刑事訴訟只是他的手段, 逼迫被告儘快達成協議(低頭接受原告的要求)

Rick07


終身 VIP

6) 2006/02/17 10:07 
關於林英典的討論在手札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其他網站的各大小討論區偶而也有一些""踩到地雷""的哀嚎聲...Orz
新聞也不只一則兩則了
我認為是不需要繼續浪費網路資源討論對錯問題
對或錯都不是你我可以決定的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不過再不懂也要記得離林英典這個名字越遠越好....

jutso2


網路會員

7) 2006/02/17 10:20 
>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 不過再不懂也要記得離林英典這個名字越遠越好....

問題就在這裏,著作權法明文規定,非商業性使用是可以合法
引用的!這些老師應該也知道這條法律,他們當初應該也是依
法行事 ...

但現在突然有人拿刑事訴訟來告你,你敢賭嗎?即使你對自己
的法律素養非常有信心,你敢賭法官不會被收買嗎?

非常同意離林XX(我在身體力行)這個名字越遠越好!

寇子


網路會員

8) 2006/02/17 10:28 
姑且不論林先生的出發點或目的為何?
既然中華民國法律訂定有"著作權法",而"守法觀念薄弱"本就是台灣人通病,
如果這是惡法.用來抵制惡人,也不枉其法!

尤以任"教育"者更該嚴罰,己不正如何教之?

jutso2


網路會員

9) 2006/02/17 10:36 
> 如果這是惡法.用來抵制惡人,也不枉其法!
> 尤以任"教育"者更該嚴罰,己不正如何教之?

事實剛好相法,法官都判這些老師不起訴處份,
所以執法機關顯然認為不需要用這條"惡法",來導正教育者!

jutso2


網路會員

10) 2006/02/17 10:39 
> 如果這是惡法.用來抵制惡人,也不枉其法!
> 尤以任"教育"者更該嚴罰,己不正如何教之?

事實剛好相法,法官都判這些老師不起訴處份,
所以執法機關顯然認為不需要用這條"惡法",來導正教育者!

jutso2


網路會員

11) 2006/02/17 10:39 
相法=>相反

jutso2


網路會員

12) 2006/02/17 10:42 
相法=>相反

Green Original


網路會員

13) 2006/02/17 10:44 
呵呵..老師往往也是觸法的常客.
有時候會以為"哎呀, 拿來教書的, 給學生看的, OK啦~~"
但是常常就是不OK的..
這個案例是這樣, 學校裡流通超大的的大補帖也是.
學生沒錢買軟體, 老師就幫學生多準備一兩份"備份".

教育之事, 需要整體社會的支持.
資源不能適當共享, 難保苟且的行為不會發生.
如果文化資源被以利為目的的銷售及操作.
需要文化資源的教育體系永遠都會有苟且之事.
姑且看該資源的持有人怎麼面對罷了...

Green Original


網路會員

14) 2006/02/17 10:45 
學生沒錢買軟體, 老師就幫學生多準備一兩份"備份".
=======
補充一下, 學生自己找備份的能力也是超強. 有時候還是老師跟學生要的..

n24815142


網路會員

15) 2006/02/17 10:50 
積非成是

既然有法當依據.只有輕重之分.幾萬元是很合理的負擔..對兩造都能交代.
若每個人都能守份.守法.守心靈一道窗.就算林先生訂罰則 ~~求千萬之金.
也耐何不了您 !

n24815142


網路會員

16) 2006/02/17 10:51 
過勿憚改

錯就是錯.給以適當罰責是對您不良紀錄有彌補機會.同時也給後者當戒鏡.就算無心也是錯.強辭奪理.只是要找適當的藉口來為自己的錯找臺階下.何苦那麼用心 ?
每個人都有同情弱者.惻隱之心.但用錯地方.是讓是非不分.讓為者誤以為有民氣當後盾.肆無忌憚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 ?

n24815142


網路會員

17) 2006/02/17 10:52 
抓姦在床

三歲小孩都知之道理.如今演變成 .男女兩人脫光衣服蓋棉被 ~~~純聊天也成立.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 ?每個人都是事不關己-----爛好人一個.
自認為行俠仗義.濟弱扶傾.殊不知讓這個社會的價值觀.道德淪喪.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 ?

jutso2


網路會員

18) 2006/02/17 10:53 
你在說什麼?
法官都判不起訴處份了!到底有什麼過?到底錯在那裏?
你另開了一家法院分行嗎?

jutso2


網路會員

19) 2006/02/17 10:54 
你根本是新教教主,拿教義來當法律!

Yushan


網路會員

20) 2006/02/17 11:00 
我的看法有些不同
與林先生也無關不必做個人的批評
我想這是所有從事任何創作作者的事

如果有人偷錢偷東西被抓了
小偷也說要用在教育或繳學費
這樣說得過去嗎

許多老師教授不是不懂著作權而是藐視著作權
老師教授上課也是賺薪水啊
為什麼可以剽竊他人作品當做他個人的教材

台灣大部分的攝影愛好者是業餘的
卻也有許多傻瓜窮盡心力執著記錄台灣點滴
他們需要財務的奧援才能持續創作的理想

而盜用者被告後還能義正詞嚴巧編脫罪之藉口
合法其不當之行為

我覺得
台灣社會已經反了...........

推薦者: sherpa_taroko, chihming, Meta_Chen, the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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